5月31日起执行!云南新增37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

医疗2024-06-04 13:59:52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

来源:【昆明日报-掌上春城】

为促进医疗新技术进入临床使用

经对医疗机构申报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

组织开展审核论证

履行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

省医保局、省卫生健康委印发通知

新增“名医门诊诊查费”等

医疗服务价格项目

有关事项如下

↓↓↓

一、新增“名医门诊诊查费”等37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,授权具备条件开展的公立医疗机构,综合考虑成本费用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制定试行价格,试行期2年。新增试行项目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,医保统筹基金暂不予支付。

二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应本着公平合法、诚实信用的原则,根据服务项目成本情况、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,规范定价程序,合理制定试行价格,并保持价格的相对稳定。同时,将制定的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文件报送同级医疗保障、卫生健康和市场监管部门。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价格公示、费用清单等制度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,充分保障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,不得强制或诱导服务消费。

三、“血小板聚集功能检测”等备注为“关注价格”的新增项目,各医疗机构应根据试剂采购成本、临床诊断价值、省外价格水平、现有同类项目价格水平等因素,审慎制定试行价格,报送试行价格文件时需同步报送成本测算情况、相关试剂耗材采购发票副本、价格比对情况等资料。各级医疗保障、卫生健康部门要重点关注上述项目试行价格,审慎分析医疗机构提供材料,关注患者的成本获益,有意识地防范新增项目定价过高对检查化验费用和占比的刺激作用。

四、各级医疗保障、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,对医疗机构开展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加强有效监管,保证基本医疗服务供给,指导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临床的合理使用。畅通联系服务渠道,及时疏导和解决医患纠纷,发现问题及时上报。

五、新增项目使用不受项目编码归类限制,临床各专业在符合相关资质的前提下可跨系统使用相关新增项目。

六、本通知自2024年5月31日起执行,上述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其他有关事宜,按《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》(云发改收费〔2005〕556号)和修订调整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。

“名医门诊诊查费”等

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

△ 点击查看大图

来源:云南省医疗保障局、云南发布

责编:李冬雨

编审:李雪

终审:周健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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